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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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刑事律师陈胡月】民刑交叉诈骗案:审查批捕阶段坚持无罪辩护,成功促成检察院不予批捕

发布者:陈胡月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72人看过 举报

2026-05-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侵犯财产罪?诈骗刑事案件(民刑交叉)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案件结果:在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的黄金辩护窗口期,陈胡月律师始终坚持无罪辩护核心思路,通过全流程专业辩护与完整的无罪论证,成功推动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中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作出释放决定,当事人当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被依法无罪释放,成功恢复人身自由,从根源上化解了长期羁押与刑事定罪风险,为案件后续的撤案、不起诉等彻底无罪处理奠定了决定性基础。

  • 关键词:中山刑事律师、陈胡月律师、诈骗罪辩护、民刑交叉案件、不予批准逮捕、黄金 37 天辩护

案情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民刑交叉案件。当事人系正常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与交易相对方存在长期稳定的供销合作关系。2026 年初,双方达成一笔货物买卖合意,交易相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货款。后因上游供应链突发变故叠加行业整体资金周转放缓,当事人未能按原约定期限完成货物交付。

交易相对方随即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当事人虽面临严重的经营资金链压力,但始终未回避合同责任,在此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分多笔陆续向相对方退还了部分货款,全程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相对方保持正常沟通,主动协商剩余款项的分期还款方案,从未出现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失联、隐匿转移财产、肆意挥霍货款等行为。

后双方因剩余款项的具体退款周期未能达成一致,交易相对方为迫使当事人尽快还款,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为由向中山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初查后以涉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当事人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本案本质上完全属于市场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履约违约纠纷。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仅让当事人身陷囹圄,更导致其经营的店铺被迫停业,商业信誉遭受严重损害。一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最终定罪量刑,当事人将面临牢狱之灾,其个人人生轨迹与家庭生计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案件进入审查批捕的刑事辩护黄金窗口期后,当事人家属经多方考察,最终慕名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陈胡月律师介入本案,为当事人提供全程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凭借其在经济犯罪与民刑交叉案件领域十余年的实战经验,第一时间判断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法定边界界定。陈胡月律师始终坚守 “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的无罪辩护核心立场,结合案件事实与刑事诉讼审查批捕阶段的司法规则,制定了精准、全面、可落地的辩护方案,核心辩护要点如下:

1. 极速会见固定核心事实,筑牢无罪辩护基础

陈胡月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便完成全部会见手续,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律师围绕买卖合同订立过程、货款收取的具体用途、未按时交货的客观原因、全部退款行为的时间线与金额明细、与相对方的每一次沟通记录等关键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逐环节的核实复盘,完整固定了三大核心无罪事实:

  • 本案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未虚构供货资质、供货渠道、履约能力等任何核心信息;

  • 未按约交货系上游供应链变故与行业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客观履约不能,而非自始就没有履约意愿、以骗取货款为目的的主观恶意;

  • 当事人持续履行部分退款义务并主动协商还款方案的行为,直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案涉货款的目的。

  • 同时,陈胡月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刑事法律帮助,详细告知其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定权利与义务,逐一解答其法律疑问,有效安抚了当事人的恐慌情绪,坚定了其依法维权的信心。

2. 精准拆解诈骗罪构成要件,全面论证不构成犯罪

陈胡月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标准,明确指出诈骗罪的成立需同时具备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四大核心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争议本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纠纷。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其未按约交货并延迟退款的行为,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犯罪构成。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当事人构成诈骗罪,案件明显不符合逮捕的法定证据要件要求。

3. 多角度论证无逮捕必要性,直击审查批捕核心标准

陈胡月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近万字的专业《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三大维度全面论证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性:

  •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一贯遵纪守法,人身危险性极低;

  • 案件现有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证实当事人构成诈骗犯罪,不符合逮捕的法定证据标准;

  • 当事人有固定居所与稳定的社会关系,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完全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致发生任何社会危险性。

4. 全程高效跟进沟通,全面呈现辩护观点

陈胡月律师全程跟进案件刑事诉讼流程,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第一时间,便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预约当面沟通。沟通中,陈胡月律师全面、清晰地向检察官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脉络、核心证据与法律适用意见,重点论证了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法定区分标准,明确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不应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在检察机关 7 天的法定审查批捕期限内,陈胡月律师始终与承办检察官保持顺畅沟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补充提交辩护意见与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检察官能够全面、中立地了解案件全貌,为案件取得理想结果筑牢了坚实的沟通基础。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